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合会名称:青岛西海岸新区中外企业联合会。英文名称:Qingdao West Coast New Area Federation of Chinese and Foreign Enterprises。英文缩写:CFE。
第二条 联合会是青岛西海岸新区各领域内外资企业、各大院校和部分经济领域内社会团体的联合体,是由各类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各界企业经营者,有关专家、学者、知名人士,有关涉企社团组织组成的,是经西海岸新区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依法维护企业权益,促进企业、企业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和谐关系。
第三条 联合会的宗旨: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企业服务,维护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的关系,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为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联合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联合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青岛西海岸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社团登记机关是青岛西海岸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管理机关是青岛西海岸新区民政局。联合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联合会的住所: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金沙滩路59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联合会的业务包括:
(一)维护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代表企业、企业家协调劳动关系;开展企业劳动争议的协调和处理工作,并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
(二)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主动协调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合作,促进新区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三)积极深入企业调研,精准把握企业诉求,为新区经济发展战略、产学研融合创新、产业协同发展相关政策提供建议。
(四)引导企业、企业家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推动节能环保,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根据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要求,代表企业、企业家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联合组成新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六)对新区经济发展战略、产业政策、改革措施、管理体制、科技创新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为企业提供研究成果,引导企业改革创新、转型升级。
(七)按照区委、区政府开展“双招双引”工作的总体要求,
协助新区打造让企业和企业家满意的营商环境。
(八)为企业、企业家提供培训、咨询、信息等相关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企业评优评价活动,表彰和宣传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
(九)组织与国内外企业、企业家及相关经济组织的交流,助推企业间资源对接与合作,促进西海岸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十)联合各行业协会和其他社团,发挥整体优势,通过“企业家活动周”等形式组织开展相关活动,促进企业与企业家的深度融合。
(十一)按照自主、自立、自强的方针和建设品牌协会的总体要求,加强本会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企业、企业家服务。
(十二)承接新区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联合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联合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青岛西海岸新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或企业管理、经济发展、教育科研、金融服务等领域有关商协会、专家等;
(二)对青岛西海岸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贡献;
(三)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拥护联合会的章程;
(五)有加入联合会的意愿。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联合会的活动;
(三)获得联合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联合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联合会的决议;
(二)维护联合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联合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联合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三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联合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六)决定联合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主要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联合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21名,秘书长1名。会长、副会长从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可以从理事中民主选举产生,也可由理事会从社会聘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可连聘连任。
第二十三条 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联合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四条 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联合会法定代表人。联合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联合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联合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协议、合同等;
(四)决定联合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八条 联合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联合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联合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协会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联合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联合会配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联合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联合会的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三十六条 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联合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联合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联合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联合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联合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合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合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